發布時間: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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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水電總院,中電聯,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為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考核管理,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月12日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考核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電力質監機構)的考核管理,適用本辦法。
電力質監機構是指受國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對電力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的機構。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質監機構考核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具體負責對其委托的電力質監機構進行考核。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其委托的電力質監機構進行考核,并在考核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報告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的考核過程和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結果
第四條 對電力質監機構的考核內容包括基本條件和工作情況。
第五條 對電力質監機構基本條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是由法人設立的獨立專職機構;
(二)人員配置滿足質量監督工作需要;
1.站長、副站長等機構負責人配置滿足質量監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電力建設工程管理工作的機構專職負責人;
2.專職工作人員的專業結構與質量監督工程類別相適應,專職工作人員數量與質量監督工程的數量和規模相適應;
3.質量監督專業人員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符合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要求;
(三)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滿足質量監督工作需要的檢測儀器設備;
(四)具備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六條 對電力質監機構工作情況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情況;
(二)質量監督注冊情況;
(三)質量監督程序執行情況;
(四)質量監督廉潔制度執行情況;
(五)質量監督專業人員管理情況;
(六)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情況;
(七)質量監督工作信息管理情況;
(八)質量監督檔案管理情況;
(九)分支機構管理情況;
(十)國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質量監督相關工作完成情況;
(十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派出機構、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和質監中心)、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質監機構日常監督指導中發現的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 對電力質監機構的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一)出具虛假工程質量監督結論或者文件的;
(二)擅自將受委托質量監督工作轉交其他機構實施的;
(三)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質量監督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
第八條 電力質監機構已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質量監督的工程仍然發生質量事故或者事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不予扣分:
(一)電力質監機構已按照規定制定監督檢查計劃,但建設單位未按照監督檢查計劃要求及時申請質量監督,由此造成階段性監督、專項監督檢查缺失的;
(二)相關參建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信息,導致電力質監機構未作出正確監督檢查結論的;
(三)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的第三方質量檢測報告或者質量評估報告不準確,導致電力質監機構未作出正確監督檢查結論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無明確規定,無法對檢查內容合規性作出準確判斷的;
(五)已按照規定開展質量監督抽查,但未被抽查到的部分出現質量問題的;
(六)電力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但工程相關參建單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虛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暫停施工或者停緩建的工程,在質量監督中止期間或者終止后,相關參建單位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問題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
第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個等次,以基本條件考核和工作情況考核中的較低等次為最終考核等次。
基本條件考核總分為100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至89分為良好,70至79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工作情況考核總分為100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70至89分為良好,60至6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輪對電力質監機構的全覆蓋考核。考核具體工作由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組織實施。每年1月,國家能源局公布本年度考核的電力質監機構名單。
第十一條 考核程序分為機構自評、現場考查、結果審定等三個步驟。
(一)機構自評。納入年度考核范圍的電力質監機構應當對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相關規定認真開展自我評價,并填寫《電力質監機構考核登記表》(見附件1),經舉辦單位審核同意后,于當年3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
(二)現場考查。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會同可靠性和質監中心、有關派出機構組成工作組,對電力質監機構進行現場考查。工作組應當認真閱讀《電力質監機構考核登記表》,熟悉電力質監機構相關情況,并依據《電力質監機構基本條件考核表》(見附件2)和《電力質監機構工作情況考核表》(見附件3)進行現場考查和量化評分。現場考查結束后,工作組應當及時向被考核的電力質監機構反饋現場考查發現的問題,并提出明確整改意見。工作組應當于當年10月底前完成現場考查工作。
因出現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開展現場考查的,可以采取視頻會議、查閱書面文件資料等形式開展考查。
(三)結果審定。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對《電力質監機構考核登記表》《電力質監機構基本條件考核表》《電力質監機構工作情況考核表》和相關支撐資料進行審查,確定考核結果,于當年12月底前報請國家能源局分管負責同志批準同意后公布。
第十二條 電力質監機構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由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會同可靠性和質監中心,對該機構的舉辦單位相關負責人和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督促限期整改。
被考核的電力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并向國家能源局提交整改報告。其中,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電力質監機構還應當同時申請重新考核,拒不整改、無故拖延整改或者重新考核的結果仍然為不合格的,國家能源局不再委托其實施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相關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電力質監機構實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電力質監機構的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物資等資源,保障電力質監機構正常履職。
第十四條 電力質監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免職文件應當抄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可靠性和質監中心,以及質量監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機構、省級電力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電力質監機構進行法人變更、主要負責人任免、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以及舉辦單位變更主要承擔質量監督工作的所屬部門或者單位等可能影響質量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的重大調整的,應當在事前協商可靠性和質監中心。
電力質監機構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開展工作考核,加強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電力質監機構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監督范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質量監督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申請。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應當嚴格區分電力質監機構的質量監督工作和舉辦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預或者變相干預電力質監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質監機構應當獨立、規范、公正、公開實施質量監督。實施質量監督不得收費,不得變相收費或者通過開展關聯業務收費。
第十九條 電力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廉潔自律承諾和交底制度,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廉潔質量監督書面回訪要求,認真核查質量監督專業人員違反廉潔紀律等問題線索。查證屬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工作人員是指與電力質監機構或其舉辦單位建立長期勞動關系,專職從事質量監督相關工作的人員,包括在編、返聘、外聘、借用、借調、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用工形式人員。
本辦法所稱舉辦單位是指受國家能源局或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委托,設立獨立專職機構承擔一定范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
第二十一條 委托電力質監機構實施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考核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